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市石岐区立韦消防安装工程部)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4〕55号
被处罚单位:中山市石岐区立韦消防安装工程部
地 址: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20号之二5001房之四、
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88号之二层1044号
经 营 者:左顺廷
2024年12月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拖欠梁准、梁探等25人工资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是江门利和广场购物中心机电改造工程项目的分包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支付梁准、梁探等25人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工资311912元的问题。2024年12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4〕55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全体工人工资,但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上述事实有《中山市立韦消防安装工程部人工欠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4〕55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3日向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4〕55号)。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鉴于你单位能够配合施工单位依照我局行政指令支付部分工人工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如下:对中山市石岐区立韦消防安装工程部行政处罚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千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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