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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决定书(施鹓婷)

施鹓婷女士(身份证号码:44070*********3044)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文件要求,经我局核实,你于2016年11月9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五级,职业(工种)是茶艺师),2017年2月3日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并已领取培训补贴1600元。由于你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属不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情形。

        我局已发通知告知你退回该补贴,至今仍然尚未退回。因此,我局决定如下:责成你需退回该补贴,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领取的培训补贴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正)退回到我局财政专用账户(开户名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江海和蓬江区代理支库;账户号码:190720000004271301;备注:人社退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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