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4〕42-4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玉林市江南路南兴乾隆苑6号楼3单元205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生
经调查,你单位是江门恒鑫御园二期(第2区段)施工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你单位在该项目存在拖欠了唐基超、黄明军、龙贵、梁嘉坤等4个班组133名工人工资,共计1879829.5元。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2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4〕42号、蓬人社监字〔2024〕42-1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你单位在规定时效内对存在问题没有完成全面改正。我局已依法使用你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使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保函编号:PBAV202444070000000172),仍拖欠唐基超、黄明军等3个班组116名工人工资450250.06元。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4〕42号、蓬人社监字〔2024〕42-1号)、《送达回执》、《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蓬人社监字〔2024〕42-2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8日向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4〕42-4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对你单位作出处罚20000.00元的决定,鉴于你单位能够配合我局行政指令支付部分工人工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如下:对广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千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