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5〕3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4楼403-3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
2025年1月14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拖欠袁孟花、高宏海等人工资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从江门市蓬江区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承接了江门蓬江棠下二期碧桂园项目总承包安装工程。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支付袁孟花、刘志云等5个班组28人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工资519700元的问题。2025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5〕3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1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上述事实有《棠下二期机电劳务分配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5〕3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20日向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5〕3号)。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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