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江门瑞松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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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蓬人社监字〔2024〕16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缴通知书》(蓬人社监字〔2024〕16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示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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