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
蓬江社保追〔2025 〕10号
参保人
姓名:胡竞恒,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7811993******37
住址: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莘村渌水村七巷5号
你于2023年1月-2023年8月在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经核查,你本次在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失业的原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经我局催促至今未退回。
上述事实有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退款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导致少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你于我区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13895.5元依法应退还我局。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责成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多领取的13895.5元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的账号:
账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账号:80020000021685945
附言:退蓬江胡竞恒失业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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