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江门市蓬江区鹏顺塑料板材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单位名称:江门市蓬江区鹏顺塑料板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974817072
法定代表人:姜桂华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马骏路3号5栋厂房
经查,你单位原职工班少朋于2022年12月23日在你单位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2023年3月6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6457066),认定班少朋的死亡视同为工伤。2024年1月12日,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蓬江劳人仲案字[2023]1310号),裁决你单位向班飞虎、李秋雪、农美习、班元恺支付班少朋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60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向班元恺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31200元,自2024年2月起逐月向班元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400元/月至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出现为止。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裁决。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9619.55元,尚欠1032370.45元。
由于你单位未按裁决足额向班少朋的家属支付上述款项,班少朋的家属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支付班少朋的家属丧葬补助金60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38620.45元(已扣除法院执行款9619.55元),班元恺供养亲属抚恤金33600元(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合计1032370.45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我局须向你单位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32370.45元,拟对你单位作出追回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文号:蓬江社稽告〔2025〕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2311室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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