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协助开展信访工作。
(三)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证、律师工作及其业务活动,协助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公证机构。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
(七)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
(八) 依法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物资工作。
(九) 协助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蓬江区司法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蓬江区公律律师事务所(参公)。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内设机构6个:政工办公室、基层工作管理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法律援助处 ;派出机构共9个镇街的司法所;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编制33人,实有28人,离退休3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7人,实有5人,离退休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共有11个表格,详见附件。包括:1、收支总体情况表;2、收入总体情况表;3、支出总体情况表;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7、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8、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9、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10、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11、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773.13万元,比上年增加230.29万元,增长42.42%,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支出预算773.13万元,比上年增加13.38万元,增长1.7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0.08万元,比上年减少4.1万元,下降27.52%,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万元,比上年减少3.9万元,下降43.8%;主要原因是2016年已完成公车改革,公车数量减少,运行费用减少。公务接待费5.8万元,比上年减少0.2万元,下降3.3%,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接待次数等 。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8万元,比上年增加2万元,增长3.6%,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其中:办公费8万,印刷费4万,手续费0.5万,邮电费13.8万,差旅费2.8万,会议费4万,日常维修费4.9万,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2万,培训费4万,公务接待费5.8万,办公用房水电费3.2万,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384.4万元,其中房产180万、通用设备185.53万元、专用设备4.19万元、家具14.68万元;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台、执法执勤公务用车1辆,预计2016年拍卖公车1台、报废公车2台。2016年将新购通用设备2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我局没有预算绩效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