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能是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依法治理;律师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工作;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等。
1、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协助开展信访工作。
3、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4、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证、律师工作及其业务活动,协助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公证机构。
5、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
7、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
8、依法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物资工作。
9、协助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0、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有2个,包括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本级、下属1个参公事业单位江门市蓬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二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总收入747.3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747.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735.71万元,比2014上年决算数减少85.26万元,下降85.26%。主要原因:公证处改革,独立帐套,收支不再司法局中反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与2014上年决算数持平,没有增长。
3.事业收入0万元,与2014上年决算数持平,没有增长。
4.经营收入0万元,与2014上年决算数持平,没有增长。
5.其他收入11.65万元,比2014上年决算数减少178.39万元,下降93.87%。主要原因:2014年的公证费收入列入局的其他收入中,但从2015年起公证处改革并设独立帐套,公证费收入不在局收支中反映。
(二)2015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总支出759.7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759.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675.6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506.99万元、基层司法业务38万元、普法宣传15万元、法律援助110.67万元、维稳律师团5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74.44万元,增长12.38%,主要原因是专项经费和实有人员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4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退休费支出,比2014上年决算数增加1.87万元,增长8.27%,主要原因是退休费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9万元,主要项目为医疗费,比2014年增加0.12万元,增长3.17%,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55.7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比2014年上年决算数增加3.37万元,增长6.44%,主要原因为基数调整。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735.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35.7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92.87万元,增长35.53 %;主要原因是增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141万、人员增加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0 万元,没有增减变化。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 687.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87.3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16.92 万元,增长39.96%;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增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141万元、人员经费增加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减0万元,没有增减变化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603.2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49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住房保障支出55.7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支出。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9.94万元,完成预算14.9万元的66.71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 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62万元,完成预算8.9万元的63.15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32万元,完成预算6万元的 72%。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2014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上年增加1.86万元,增长23.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 万元,下降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2.01万元,增长55.6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5万元,下降3.36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14年的部分公车维修费在2015年才结算支出;二是多辆公车已达报废年限,油耗和维修费支出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接待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2万元,占56.54%;公务接待费支出4.32万元,占43.4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机关及下属1个单位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5.62万元,2015年局机关及下属1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加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32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5年,局机关及下属1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41次,接待人数共503人。主要包括交叉检查、调研、验收等公务活动的业务开支。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9.8万元,比2014上年减少145.96万元,降低70.93%。主要原因是公证处独立分账,不再纳入司法局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3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本部门共组织对0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0%。
组织0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
组织对0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无。
3.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无。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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