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27号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华昌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4535677W
法定代表人:英郁斌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乐路1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15t/h燃煤蒸汽锅炉和300万大卡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均在运行,而配套的“SNCR脱硝+布袋除尘+麻石塔+脱硫塔”废气治理设施中的脱硝装置没开启运行,锅炉产生的废气未经脱硝处理而进行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