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国规环罚字〔2016〕1号
当事人:江门市金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育德分店
法定代表人:冯国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J10H7R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102、105、10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金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育德分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2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16年2月24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使用用于餐饮项目的设备及工具。
2、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县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8006,用途:环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1日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